(2016)黑0104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溪根弟与哈尔滨市北马水果贸易货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溪根弟,哈尔滨市北马水果贸易货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溪根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北马水果贸易货栈,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刘彩凤,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溪根弟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北马水果贸易货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溪根弟借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04执1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新生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文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