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民终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梦辉与陈大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梦辉,陈大为,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终8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梦辉,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大为,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负责人倪风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东兵,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陈梦辉因与被上诉人陈大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梦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梦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梦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上诉人陈梦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和平审 判 员 王颖钊代理陪审员 吴丽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银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