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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姜海军、蒋德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海军,蒋德志,蒋德刚,张芹,滨海精博广告有限公司,赵金元,滨海县世创木业有限公司,蒋德霞,滨海县东方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922执554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法定代表人朱福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海军。被执行人蒋德志。被执行人蒋德刚。被执行人张芹。被执行人滨海精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法定代表人姜海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金元。被执行人滨海县世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法定代表人赵金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德霞。被执行人滨海县东方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海门。法定代表人周钇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海军、蒋德志、蒋德刚、张芹、滨海精博广告有限公司、���金元、滨海县世创木业有限公司、蒋德霞、滨海县东方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用于抵押的房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因处置时间较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商初字02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