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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陆永昌诉郝志祯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昌,郝志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1667号原告陆永昌,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郝志祯,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陆永昌诉被告郝志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永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永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永昌撤诉。案件受理费171元,由原告陆永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泳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