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陆永昌诉郝志祯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昌,郝志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1667号原告陆永昌,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郝志祯,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陆永昌诉被告郝志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永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永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永昌撤诉。案件受理费171元,由原告陆永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泳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