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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姜广仁与王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广仁,王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937号原告:姜广仁被告:王伟原告姜广仁与被告王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广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于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