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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阳中执字第0008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农行南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嘉茂实业公司、杨金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襄樊嘉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嘉茂实业公司),杨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襄阳中执字第0008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下称农行南漳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1572014-3。负责人李有权,农行南漳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襄樊嘉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嘉茂实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龙华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68266337-X。法定代表人郭飞,嘉茂实业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金权,男。申请执行人农行南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嘉茂实业公司、杨金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农行南漳县支行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化审判员 刘泽震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