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3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彭庆宁犯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庆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3797号罪犯彭庆宁,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普洱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01)思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庆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以(2002)云高刑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四年二月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203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六年四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1455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八年四月三十日、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经本院六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彭庆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庆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庆宁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庆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