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允与孟凡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允,孟凡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民初2974号原告:刘允,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孟凡应,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刘允与被告孟凡应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凡应经直接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4503.24;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4日晚上,在阜南县神仙饺子馆门口,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入住阜南县人民医院治疗7天,支付医药费2399.64元。阜南县公安局因此对被告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被告的行为损坏了原告的身体××并给原告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身份;2、阜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3、××案、费用清单、住院收费票据各1份,证明原告因被告殴打受伤住院治疗及开支医药费情况。被告被告孟凡应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4日晚,在阜南县神仙饺子馆门口,原、被告发生纠纷,被告用手对原告的脸上打一个耳光,原告当天入住阜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额面部软组织挫伤,2016年6月11日出院,开支医药费2399.64元。阜南县公安局作出南公[2016]18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被告争吵过程中,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有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和阜南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收据、××案等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969.64元;误工费、护理费,参照2015年度安徽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每人每年平均工资31084元的标准赔偿,每人每天为85.16元,根据原告住院天数,分别计款596.12元(85.16元×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参照安徽省公务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50元执行,计款350元(50元×7天);根据原告年龄及伤情,本院酌定营养费为140元;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天数等实际情况,考虑其住址至就诊医院的实际距离,酌情确定为80元;上述费用合计3731.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允各项健康权损失合计3731.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希伦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