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1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董士杰诉魏国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士杰,魏国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1081号之一原告董士杰委托代理人肖鹏被告魏国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士杰与被告魏国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启军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