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林芳与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芳,潘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李林芳(身份证号:×××0178)。被执行人:潘国军。申请执行人李林芳与被执行人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林芳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国军返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明被执行人潘国军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潘国军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已布控。申请执行人李林芳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本案执行标的尚未履行。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助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能(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