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82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诉被告陈璐、朱楠、陈君、从国志、王欢、靳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陈璐,朱楠,陈君,丛志国,王欢,靳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19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住所地北镇市。负责人张兰香,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伶,系该行职员。被告陈璐,女,1985年6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朱楠,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陈君,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丛志国,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王欢,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靳宝,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诉被告陈璐、朱楠、陈君、从国志、王欢、靳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潇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