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4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永辉与被执行人黄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辉,黄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4906号申请执行人陈永辉,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潭西镇潭墟村**号,身份证号码4425301966********。委托代理人朱喆,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利琼,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建良,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蹄山村二区*号,身份证号码4403071971********。申请执行人陈永辉与被执行人黄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3425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黄建良有银行存款136.38元,已被另案冻结暂时无法处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泽洪执行员 李琼玲执行员 张 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