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会朋与常晶晶郑红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朋,郑立红,常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378号申请执行人:王会朋,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郑立红,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常晶晶,女,汉族,1989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2015)嵩民五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会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郑立红、常晶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8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立红、常晶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立红、常晶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550及利息。若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立红、常晶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成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