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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1031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季,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彭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