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1031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季,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彭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