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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524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陕05**民初1226号原告雷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成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1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12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与我不安心生活,经常不在我家居住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我与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9月被告以我给其的零花钱较少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婚前被告通过媒人向我索要彩礼现金56000元、见面礼金2200元,我为结婚花费烟酒钱1300元、照相钱4000元。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我给付的彩礼钱及所花费用等共计63500元。被告王某某对婚姻形成时间、婚后无子女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与原告并未分居生活。对原、被告争执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问题,被告认为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其他有力证据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应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遇事多协商、多沟通,仍和好有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