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市苏仙区龙船头社区江滨居民小组与被告郴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朱斌、孙安明、史文龙���史文彪、朱辉纪、孙春刚因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苏仙区龙船头社区江滨居民小组,郴州市人民政府,李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朱跃初,朱斌,孙安明,史文龙,史文彪,朱辉纪,孙春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0行初60号原告郴州市苏仙区龙船头社区江滨居民小组,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龙船头社区。负责人杨富财,该组组长。被告郴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瞿海,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曹亚君,郴州市人民政府��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立强,郴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解放路186号。法定代表人程辉,该办事处主任。第三人朱跃初。第三人朱斌。第三人孙安明。第三人史文龙。第三人史文彪。第三人朱辉纪。第三人孙春刚。第三人朱斌、孙安明、史文龙、史文彪、朱辉纪、孙春刚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兴,郴州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苏仙区龙船头社区江滨居民小组诉被告郴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于2016年8月22日开庭审理本案时,因原告郴州市苏仙区龙船头社区江滨居民小组的负责人杨富财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苏仙区龙船头社区江滨居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张九香代理审判员 邓 群人民陪审员 王宪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谊附相��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