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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淄博市原山林场与淄博博山泽通苗木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原山林场,淄博博山泽通苗木专业合作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1729号原告:淄博市原山林场。住所地博山区颜山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高玉红,场长。委托代理人:乔聚湖,山东中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郑良星,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淄博博山泽通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博山区博山镇下庄村。法定代表人:安敬昆,经理。委托代理人:安云龙,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丁修坤,该社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原山林场诉被告淄博博山泽通苗木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原山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