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5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树昆与侯品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昆,侯品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88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昆,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3518。委托代理人:植文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封开县南丰镇。被执行人:侯品员,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2536。申请执行人张树昆与被执行人侯品员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侯品员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房产,其名下车辆、土地被另案查封,暂时难以变现,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侯品员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5000元、受理费713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侯品员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房产,其名下车辆、土地被另案查封,暂时难以变现,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5执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托权审 判 员 区晓曦人民陪审员 黎建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秀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