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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许光臣、许建波等与许照坤、许永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光臣,许建波,许照坤,许永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130号原告:许光臣,男,194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许建波,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栋,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照坤,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永超,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光臣、许建波与被告许照坤、许永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原告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光臣、许建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许光臣、许建波负担。审判长  闫允峰审判员  李 豪审判员  王东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