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3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826号原告:陈某,男,19xx年日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唐秀英,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xx日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318元,减半收取计2659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代理审判员  吴远华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士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