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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行非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奚海安、邱天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奚海安,邱天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行非执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浠水县。法定代表人:胡建文,局长。被执行人:奚海安。被执行人:邱天秀。本院作出的(2015)鄂浠水行非审字第0036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奚海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奚海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6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建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