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邵文斌与包金灿、周梦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斌,包金灿,周梦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337号原告:邵文斌。委托代理人:钱长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金灿。被告:周梦瑶。原告邵文斌诉被告包金灿、周梦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另20万元,自2016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俩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4日,被告包金灿出具借据确认尚欠原告邵文斌借款45万元,约定:于2015年3月20日前偿还本金5万元;2015年10月1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2016年2月17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后被告包金灿仅偿还了5万元本金,余欠原告40万元本金至今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金灿、周梦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文斌借款本金40万元。款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邵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邵文斌负担150元,被告包金灿、周梦瑶负担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