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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1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山东古宇商贸有限公司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古宇商贸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499号之一原告:山东古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银清,董事长。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古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荣成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4月1日、2011年5月1日分别签订了《木方购销合同》和《购销合同》,后于2015年12月8日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和第四条约定,“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均同意以乙方所在地为诉讼管辖地”,“与原两份《购销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其他以原合同为准”,乙方即本案原告山东古宇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系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提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 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乃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