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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林雪香、黄永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林雪香,黄永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2600号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主要负责人:戴继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勤,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林雪香,女,成年,住三明市。被告:黄永国,男,成年,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林雪香、黄永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以原、被告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婉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