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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581号原告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喜权,职务:董事长被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原告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合同中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诉请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约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据此规定,原告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应到被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所在地起诉,镇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48元,不予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