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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长治明华峰工贸有限公司、平顺振中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程波、李娟、卫小兵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长治明华峰工贸有限公司,平顺振中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程波,卫小兵,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巨山,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太原市长风西大街1号丽华大厦A座4层。委托代理人贾沙,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治明华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波,职务执行董事。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北东街五谷飘香大酒店一楼。被执行人平顺振中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买兰,职务经理。住所地山西省平顺县北耽车乡实会村。被执行人程波,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卫小兵,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李娟,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住,系程波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裁字第07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长治市明华峰工贸有限公司、平顺振中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程波、卫小兵、李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市明华峰工贸有限公司、平顺振中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程波、卫小兵、李娟银行存款10320641.84元(包括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文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