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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涂爱生与康才春、康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爱生,康才春,康孝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079号原告:涂爱生,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下洋镇涂山村146号。被告:康才春,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孝杰,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爱生诉被告康才春、康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爱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涂爱生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爱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爱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莹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才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