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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孔静新与黄东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静新,黄东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699号申请执行人孔静新。被执行人黄东雄。申请执行人孔静新与被执行人黄东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东雄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699号。截止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孔静新支付房屋租金6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孔静新与被执行人黄东雄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黄东雄尚欠申请执行人孔静新房屋租金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6050元定于2016年9月20日前付清;二、案件执行费50元由黄东雄承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699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见审 判 员  韦汉吉代理审判员  黎林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