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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方某 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刑初字第555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辩护人王岩,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秀,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6]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欣、李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及辩护人王岩、张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9日01时许,被告人方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普通轿车,在亳州市谯城区芍花路与火车站广场交叉口处自西向东行驶左转弯向北行驶时,与修木扎(乘车人修燕丽、冯雪雨)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修木扎、修燕丽、冯雪雨受伤。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鉴定: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53毫克/100毫升。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修木扎、修燕丽、冯雪雨无责任。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方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辩护人的意见为:方某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9日01时许,被告人方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普通轿车,在亳州市谯城区芍花路与火车站广场交叉口处自西向东行驶左转弯向北行驶时,与修木扎(乘车人修燕丽、冯雪雨)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修木扎、修燕丽、冯雪雨受伤。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鉴定: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53毫克/100毫升。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修木扎、修燕丽、冯雪雨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方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害方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察、检查笔录,协议书,鉴定意见、无违法记录证明、社区矫正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有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罚情节,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方某认罪态度较好,亦有悔罪表现,对被害方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可从轻处罚,另经社区影响评估方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朝霞审 判 员  梁建军人民陪审员  郭 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咏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