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商中荣与商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中荣,商志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1433号原告:商中荣。被告:商志宏。原告商中荣诉被告商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商中荣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中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商中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宛仕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