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裘梦杰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刑初108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裘梦杰,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5月19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辩护人钱杨明,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6]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梦杰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梦杰及辩护人钱杨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1、2013年8月底至同年11月26日,陶金兴(已判刑)在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红墙下村的毛竹山、“金岙农庄”上面的养鸡场、中灶村一山上的破房子内、小千自然村一山上的花木地等处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和赌具,以“二八杠”形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雇佣被告人裘梦杰等人负责维持赌场秩序,从中非法抽头获利14万余元。2、2014年5月初至同年6月14日,陶金兴在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王化水库等处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和赌具,以“二八杠”形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雇佣被告人裘梦杰等人维持赌场秩序,从中非法抽头获利2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裘梦杰在两次开设赌场过程中分别获利20000元、3000元。二、聚众斗殴2014年6月14日下午,潘海江(已判刑)在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王化水库边上陶金兴开设的赌场内赌博时与他人发生争吵,后与陶金兴产生矛盾。被告人裘梦杰及李煜、周学栋、陈春林、韩帅达(均已判刑)等人在陶金兴纠集下,携带焊接尖刀的自制钢管、匕首等,驾车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鉴湖大酒店附近,与潘海江纠集的杨尚强(另案处理)等人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李煜驾驶一辆丰田牌锐志款轿车将杨尚强撞伤;潘海江一方人员将周学栋、陈春林打伤,并驾车将韩帅达撞伤,还将陶金兴一方的一辆现代牌轿车砸坏。经鉴定,杨尚强因外伤致颅内多发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脑挫裂伤、颅骨多发骨折,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涉案现代牌轿车毁损价值3803元,丰田牌锐志款轿车毁损价值10034.50元。同时查明,被告人裘梦杰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裘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2015)绍柯刑初字第343、370、1300号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骆英、钟丽英、李秀君、应秀珍、赵以振、胡幼美、于斌、杜茶香、傅灿校、徐吉娣、何峰、周绍明、张朝伟、杨光跃的证言,杨尚强的陈述,陶金兴、顾家夫、李煜、胡科科、屠民强、陶水祥、樊剑峰、李立尧、陈立忠、郑江、徐梁、鲁斌、周学栋、陈春林、潘海江的供述,川公(宜筠)鉴(法临)字[2014]6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绍柯价鉴字(2014)第03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鲁斌、徐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梦杰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属共同犯罪;又结伙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又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裘梦杰帮助纠集人员参加斗殴,行为积极,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不宜认定为从犯。不采纳辩护人钱杨明关于被告人裘梦杰在聚众斗殴中属于从犯的意见,但量刑时可与首要分子有所区别。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裘梦杰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裘梦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裘梦杰请求从轻处罚及辩护人钱杨明建议对被告人裘梦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裘梦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裘梦杰的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追缴后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伟良人民陪审员 俞祖法人民陪审员 孙秋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