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郭蓬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蓬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4刑初27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蓬山,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蓬山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国富、被告人郭蓬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蓬山窜至隆回县桃洪镇白里路被害人陈某家后面巷子。从被害人陈某家二楼窗户攀登到楼梯上,沿楼梯进入五楼室内,未发现值钱的财物。后又进入三楼陈某的房间,被陈某发现,将郭蓬山锁在房间,陈某报警,公安民警将郭蓬山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郭蓬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贺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郭蓬山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7日被逮捕;2013年8月14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共羁押2个月12天。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执行书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蓬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蓬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蓬山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郭蓬山当庭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被告人郭蓬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郭蓬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与原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罗教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阳建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