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百玲与被申请人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百玲,李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财保138号申请人:程百玲,女,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李丹丹,女,1985年3月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程百玲因与被申请人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程百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丹丹所有的位于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原大路与兴业大街交汇处玉翠华庭小区129号,建筑面积209.69平方米的商企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