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4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马成志、柴如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志,柴如苹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刑初25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成志,男,1951年1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柴如苹,女,1960年4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由该局取保候审。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6]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成志、柴如苹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志、柴如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某日上午,被告人马成志、柴如苹在本县孟兴庄镇孟兴庄某七组其家中,容留卖淫女管某向嫖客王某1卖淫。2.2016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马成志、柴如苹在本县孟兴庄镇孟兴庄某七组其家中,容留卖淫女管某分别向嫖客华某、王某1卖淫。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成志、柴如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1、华某、李树友、许某、刘某、赵某、管某、孟某1、王某2的证言,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辩认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成志、柴如苹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淫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成志、柴如苹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成志、柴如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成志、柴如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同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马成志、柴如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成志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柴如苹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海峰代理审判员  孙腾飞人民陪审员  高维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丽娟法律条文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