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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绍楠与黄健、赣州亿丰化工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楠,黄健,赣州亿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797号之一原告:陈绍楠,男,汉族,1970年11月2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陈彬明,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健,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第三人:赣州亿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7872880197。法定代表人黄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原告陈绍楠与被告黄健、第三人赣州亿丰化工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绍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绍楠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6400元,由原告陈绍楠承担。审 判 长 吴 芬代理审判员 钟 君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