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梁军波与井陉县陆德宾馆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军波,井陉县陆德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522号申请执行人梁军波。被执行人井陉县陆德宾馆,住所地井陉县城建设北路。负责人许利秀。梁军波与井陉县陆德宾馆实现物权担保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井民特字000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23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10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23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