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525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滑石板街。法定代表人吴逸云,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强,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525号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5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杨 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