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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更3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姜海洋盗窃、抢劫、盗窃枪支、弹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3494号罪犯姜海洋,男,汉族,1984年2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尚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海洋犯盗窃罪、抢劫罪、盗窃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姜海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哈刑一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姜海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抢劫罪、盗窃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姜海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姜海洋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海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海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姜海洋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赃款退缴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海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29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冯国富代理审判员  刘越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