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陕西旺大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与西安云枫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云枫实业有限公司唐邸酒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旺大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西安云枫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云枫实业有限公司唐邸酒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7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旺大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云枫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云枫实业有限公司唐邸酒店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旺大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云枫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云枫实业有限公司唐邸酒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3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云枫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云枫实业有限公司唐邸酒店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旺大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31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云枫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云枫实业有限公司唐邸酒店分公司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与申请执行人陕西旺大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西安云枫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云枫实业有限公司唐邸酒店分公司分30个月支付申请人陕西旺大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款(含迟延履行利息)共计30210元;二、对于上述案款被执行人西安云枫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云枫实业有限公司唐邸酒店分公司每月支付1000元,最后一次结清全款;三、该笔案款支付完毕之后各方就(2015)雁民初字第0317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嗣后,申请执行人陕西旺大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因其已与被执行人西安云枫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云枫实业有限公司唐邸酒店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正按照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故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案件执行费332元,西安云枫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云枫实业有限公司唐邸酒店分公司已交纳5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申请执行人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本院依法对该执行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因该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7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如期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