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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柯孔昔、柯仕春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柯孔昔,柯仕春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特4号申请人:柯孔昔。系柯剑南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柯仕春。系柯伟涛法定代理人。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柯孔昔与柯仕春之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凌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柯孔昔与柯仕春之间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6年8月11日经三门县花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申请人柯仕春支付给申请人柯孔昔人民币50000元,其中10000元暂由三门县花桥镇政府贴补给申请人柯孔昔,申请人柯仕春付款40000元。此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柯仕春当场付清40000元人民币。申请人柯孔昔收到赔偿款后,出具收款凭据;二、本协议达成履行完毕,申请人柯孔昔不再就柯剑南死亡一事主张任何权利,并做好自己家属和亲戚叔伯工作,不为此事纠缠和要求追加赔偿款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凌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