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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8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辉与张维维、孙杏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辉,张维维,孙杏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28388号原告徐辉,女,1975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宇,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维维,男,1992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孙杏娣,女,1954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徐辉与被告张维维、孙杏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建平、张莉婷、人民陪审员濮如毅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维维、孙杏娣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辉诉称,其与被告张维维原为朋友关系,与被告孙杏娣亦相熟,两被告为母子关系。两被告因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70万元(人民币,下同),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两被告提供了借款,然两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依约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仍未还款。故现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7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原告徐辉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承诺书。被告张维维、孙杏娣未具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基于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借款用途为因生意周转不开急用资金、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借款人如逾期不还款除应归还本金外还应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等。2014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孙杏娣银行转账70万元。2014年9月9日,被告张维维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认上述借款事实并承诺还款。因两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催讨无着,于2016年4月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业务回单、承诺书等证据所证实,两被告理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两被告逾期不还,显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维维、孙杏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徐辉借款本金70万元;二、被告张维维、孙杏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辉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7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59元(原告徐辉已预交),由被告张维维、孙杏娣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平审 判 员  张莉婷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朱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