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商丘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239号原告商丘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城关镇万寿路南侧刘楼路西侧。机构代码:69056053-0法定代表人叶保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旭,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161050XD法定代表人马榜栓,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商丘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由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建工程位于商丘市××区境内,因此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商丘市××区,我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的异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安生审判员 朱凤菊审判员 陈广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东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