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湖南天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何进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天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何进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天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顺海。被执行人何进朝。申请执行人湖南天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进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3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进朝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进朝收入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邓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