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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贺怀智与王雪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怀智,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0624执1799号申请执行人贺怀智,公民身份号码×××,男,1947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雪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贺怀智申请执行王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17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梁海荣审判员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高艳丽二Ο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扎拉嘎木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