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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尹长六与谢太、邱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长六,谢太,邱金松,任亚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1373号原告尹长六,男,生于1966年12月12日,汉族。被告谢太,男,生于1966年3月16日,汉族。被告邱金松,男,生于1975年4月23日,汉族。被告任亚泽,男,生于1979年7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长六与被告谢太、邱金松、任亚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尹长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长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尹长六负担。审判员  王兴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