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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4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安吉天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爱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天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爱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4200号原告:安吉天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经济开发区山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523000040938。法定代表人:范维龙。委托代理人:葛小平,男,安吉县上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爱月,女,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天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爱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天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天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天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阚晓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