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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2043号原告:楚某,女,生于1971年11月1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民,系鹿邑县试量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生于1969年6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杨湖口火屯行政火屯,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69********。原告楚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楚某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