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字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湖北华丰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玉稻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华丰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玉稻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字1690号原告:湖北华丰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一号国际企业中心3幢4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方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长明,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玉稻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道908号金地中心城西1栋2单元9层02号。法定代表人:袁宏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程洲,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丰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玉稻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武汉玉稻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志涛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人民陪审员 谭博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怡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