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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刑申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玩忽职守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刑申201号陈荣:你因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对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刑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主要以你的行为不构成严重不负责任;你没有玩忽职守行为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原审判决未予采信;证人证言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闭合证据体系,违反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苏丽强与田清新发生的打架事件是因停车位置不当而引发的,与你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是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你在下班时间因所借车辆与他人发生刮蹭,在处理交通肇事过程中车主任付奎与其朋友苏丽强先后赶到现场,苏丽强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田新清发生争吵,导致殴斗,你起初进行了阻拦,后双方又打斗导致被害人田新清死亡的事实清楚。身为人民警察,你未能积极履行职责,造成被害人田新清死亡的严重后果,行为依法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判决根据你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所作判处并无不当。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6)冀刑申201号陈荣:你因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对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刑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主要以你的行为不构成严重不负责任;你没有玩忽职守行为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原审判决未予采信;证人证言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闭合证据体系,违反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苏丽强与田清新发生的打架事件是因停车位置不当而引发的,与你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是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身为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务。但你在苏丽强与被害人田新清的打斗中,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刑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