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宝库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菊,金宝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菊,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金宝库,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宝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舰杰